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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外法权
更新时间:2024-04-28 05:48:10
治外法权
zhì wài fǎ quán
  • 治外法权的解释
  • 1.指外交官﹑国家元首﹑政府首脑以及其他服务于国际的政治机关的官员(如联合国所属官员),在他国所享受的各项特权,包括人身和住宅的不受侵犯﹑不受当地法院审判﹑不服役﹑不纳捐税等。一国的军舰﹑军队根据有关协议,通过他国国境时,也享有这种权利。

治外法权的书写
治外法权造句
1、1943年1月,南京伪政权宣布向美英等国“宣战”,与日本签署《关于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》。2、1943年1月,南京伪政权宣布向美英等国“宣战”,与日本签署《关于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》。3、军事治外法权法案的起诉对象并未延伸至为国务院提供服务的机构,如2007年黑水公司员工在Nis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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